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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介合同的概念界定和有效情形

时间:2022/8/17 11:57:51 浏览:1152次

 

建设工程中介合同是中介合同的其中一种类型,故本文自中介合同入手逐步阐述建设工程中介合同的概念以及其有效情形。

一、中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中介合同,又称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概念,原规定在《合同法》第424条,《民法典》施行后,将“居间合同”更名为“中介合同”,并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介合同特征:

1、中介合同是由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的合同

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中介人无关,中介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中介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

理解中介合同的这一特征,需要首先了解中介和中介人的概念。中介,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中介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由此可知,中介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中介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二、建设工程中介合同概念

建设工程中介合同,是发生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中介人与委托人即施工单位,签订的关于提供建设工程承建信息以及协助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合同。

1、建设工程中介合同存在的原因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中介行为,因为即使是公开招投标项目,但由于建设方即发包方,所发布的招标信息受发布时间、地点、方式的制约以及部分工程并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等因素影响,招标信息并非众所周知,因此在招投标前加入适度的中介服务,让中介人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人脉资源等为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信息,协助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不必然影响招投标制度的公开、公平与公正性,反而能够节省投标人搜集招标信息的时间,让更多的人参与招标竞争,提供更多可供缔约的对象,能起到更好的促进作用。

2、建设工程中介法律关系的认定

是否为建设工程中介合同,不能单纯从合同名称上进行认定。如合同主体一方将通过各种资源获取到的建设工程信息,有偿提供给另一方,为其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的行为,无论合同名称是否为中介合同,即使合同约定的费用未明确为中介费,都应认定为中介合同法律关系。

三、建设工程中介合同的有效条件

1、建设工程中介合同主体适格

建设工程中介合同中,对于中介人的身份、资质没有规定,自然人、法人等均可成为中介人,并未强制性地要求其具有中介服务资质。

但对于想要承揽工程的委托人的身份则有限定,委托人必须具有相关的工程施工资质。若委托人不具备施工资质,中介人的中介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中介合同可能会归于无效。

2、中介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况

中介行为是中介人与委托人针对建设工程中介服务的相关内容,如提供建设工程中介服务的方式、中介费用比例以及支付方式等,达成合意后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介合同的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如果合同双方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或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则该中介合同可能会归于无效。

3、建设工程中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招投标法》第3条对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中介合同是在不影响招投标的制度公开、公平与公正性的前提下,中介人才可以利用自己的个人资源为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信息,并协助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如果中介合同的存在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以中介行为规避招投标,那么这样的中介合同会归于无效。

 

耿晶律师,民革党员,民革河北省委祖国统一专委会委员,民革石家庄市委法律专委会委员,河北大学民商法硕士,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和建设工程业务部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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